自带酒水需要付给餐饮店“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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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0 15:27:00 来源: 神州加盟网 有1170人参与
  • 经营范围:酒水
  • 门店数量:30家
  • 单店投资额: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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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正月初二)晚,阆中市消费者宋女士在该市泰比亚菜根酒楼宴请亲朋好友,两桌共计消费1296元,包括餐费120优惠和饮料、炒饭96元。结帐付款时,宋女士要求酒楼扯发票,酒楼老板称少收6元不给发票,宋女士拒绝并坚持索要发票。酒楼随后以“本店自带酒水者,凡需发票的顾客,本店将按10%的服务费收取”的店规,强行收取宋女士自带服务费129元。宋女士在付款1425元后要求商家给个收据,酒楼老板在扯给宋女士10优惠面额14张,2优惠、1优惠面额发票各1张后,在一张空白菜单的背面给宋女士写了一份“收条”,还注明“因客人自带白酒,发票10%;129”字样,并盖有“阆中市泰比亚菜根酒楼发票专用章”。

1月30日下午,宋女士书面向阆中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消协为消费者主持公道,宋女士同时提供了酒楼开的“收条”复印件作为证据。

第二天上午,消协工作人员通知酒楼老板进行调查,酒楼老板口述了事情的经过,其基本事实与宋女士的投诉书吻合。随后,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自带酒水进餐和索要发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服务和索要消费凭据的权利,酒楼应依法扶持法律赋予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的实现并依法履行提供服务单据的义务;酒楼以消费者自带酒水还索要发票为由,在未事先告知消费者自带酒水要收取10%的服务费的情况下,以“本店自带酒水者,凡需餐饮发票的顾客,本店将按10%的服务费收取”的店规,强行收取消费者服务费129元,违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的规定,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经消协工作人员讲法讲理后,酒楼老板逐渐认识了自己的错误。消协工作人员随后提出调解意见,酒楼应退还强行收取的服务费129元,酒楼老板应当面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酒楼老板接受了消协的调解意见,在消协工作人员拨通宋女士的电话后,亲自向宋女士口头赔礼道歉,并再三恳请宋女士原谅自己的过错。电话那头的宋女士也欣然接受了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意见和酒楼老板的诚恳致歉。一起消费纠纷由此化解。

2月10日,阆中市消费者协会根据《阆中市旅游市场违规经营披露制度》的规定,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出书面公告,通报了这起消费侵权案件,对泰比亚菜根酒楼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公开批评。阆中市消费者协会同时呼吁,广大生产、经营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要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社会应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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